歐盟聯盟(European Union,以下簡稱“歐盟”)的前身是由西歐12國組成的歐洲共同體。經歐洲共同體各成員國批準,《歐洲聯盟條約》(即:《馬斯特里赫特條約》)于1993年11月1日正式生效。歐洲聯盟現在成員國15個,即法國、德國、意大利、英國、荷蘭、比利時、盧森堡、愛爾蘭、丹麥、希臘、西班牙、葡萄牙、奧地利、芬蘭和瑞典。 歐盟是一個超國家的組織,既有國際組織的屬性,又有某些邦聯甚至聯邦的特征。歐盟的條約使其成為一個高度自主決策機構,賦予立法權限。歐盟成員國自愿將國家部分主權轉移至歐盟,歐盟在機構的組成和權利的分配上,強調每個成員國的參與,其組織體制以"共享"、"法制"、"分權和制衡"為原則。 歐共體還遠不是一個國家意義上的聯邦,因為至少在政治體制上歐共體各國仍以各政府協調為基礎,但一些學者將其稱為“超國家組織”,因為其的確具有了某些聯邦的特征。如:一系列基礎條約具有共同體憲法的作用;歐共體條約創建了立法、執法機關并賦予它們各種權力;共同體條約、共同體機關的立法在各成員國有直接效力,優先于成員國法律適用;歐共體條約更創設了歐洲法院,并且賦予其解釋“憲法”――歐共體條約的權力等等。 [總部所在地] 比利時首都布魯塞爾。
[組織機構] 根據馬約規定,歐盟理事會(European Council)在歐盟組織中占有中心地位,是歐盟成員國首腦會議,每年至少舉行兩次,理事會主席由各成員國每6個月輪流擔任。歐盟理事會是歐盟的最高決策機構,由各成員國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及歐盟委員會主席組成,主要是確定歐盟的內部建設和對外關系的大政方針。歐盟理事會秘書長兼任歐盟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高級代表,現任主席國、下任主席國和高級代表組成“三駕馬車”。 按條約規定,歐盟主要機構如下:
1.歐盟部長理事會(Council of Ministers)
部長理事會是歐盟的日常決策機構,由成員國外長組成總務理事會,其他部長組成專門理事會,主席亦由成員國輪任,任期6個月。部長理事會,分為由各成員國外長組成的總務理事會和農業、財經、科研、工業等部長組成的專門委員會。部長理事會主要負責制訂歐盟法律、法規和有關歐盟發展、機構改革的各項重大政策;根據歐洲聯盟條約,負責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司法、內政等方面的政府間合作與協調事宜;任命歐盟主要機構的負責人并對其進行監督。
2.歐洲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
歐洲委員會是歐盟的常設執行機構,負責實施歐盟條約和歐盟理事會作出的各項決定,向理事會和歐洲議會提交報告和決議草案,處理歐盟日常事務,代表歐盟對外聯系和談判。在歐盟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方面,只有建議權和參與權。是歐盟的常設執行機構,負責起草政策、法規、報告和建議,并保證歐盟的政令在各成員國暢通。
歐委會是歐盟唯一有權起草法令的機構,受歐洲議會的監督,其主要職責是:實施歐盟有關條約、法規和歐盟理事會作出的決定;向歐盟理事會和歐洲議會提出政策實施報告和立法動議;處理歐盟日常事務,代表歐盟進行對外聯系和貿易等方面的談判。委員會總部設在布魯塞爾,委員會的任期為五年。 委員會由二十個委員組成,每個委員負責一定范圍的事務。在委員會的組成上,法國、德國、英國、意大利、西班牙各占二人,其它成員國各占一人。委員會設主席一名和兩名副主席,現任主席普羅迪(意大利人)。 歐委會下設36個總司級單位,分別是:總秘書處、法律部、新聞和通訊總司、經濟和金融事務總司、企業總司、競爭總司、就業和社會事務總司、農業總司、交通總司、環境總司、研究總司、聯合研究中心、信息社會總司、漁業總司、內部市場總司、地區政策總司、能源總司、稅收和海關總司、教育和文化總司、健康和消費者保護總司、司法和內部政策總司、對外關系總司、貿易總司、發展總司、擴盟總司、對外關系公共部、人道援助辦公室、歐盟統計局、人事和行政總司、總監察司、預算總司、財政控制總司、歐盟反欺詐辦公室、聯合口譯和會務部、翻譯部、出版辦公室。
3.歐洲議會(European Parliament)
是歐洲聯盟的監督和咨詢機構,所通過的決議一般沒有法律約束力,但擁有歐盟部分預算決定權,并監督預算的執行情況;在一些重要的領域,如簽署國際協議、任命歐盟委員會委員、新成員國加入歐盟等方面,審查通過理事會所作出的決定;有權提出立法動議,對立法有否決權;監督歐委會的工作,有權以三分之二多數彈劾委員會,迫其集體辭職。議會總秘書處設在盧森堡。在一九九二年愛丁堡首腦會議上正式確認斯特拉斯堡為歐洲議會全體會議所在地,各委員會和各黨團會議在布魯塞爾舉行。
歐洲議會共有626名議員,從1979年起,議員由普選產生,任期五年。各成員國的分配情況為:德國99名、法國、英國、意大利各87名,西班牙64名,荷蘭31名,比利時、希臘、葡萄牙各25名,瑞典22名,奧地利21名,丹麥、芬蘭各16名,愛爾蘭15名,盧森堡6名。
4.歐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Auditors)
歐盟最高終裁機構,以歐盟規章法律為準繩,負責維護歐盟所有決議的執行,保障歐盟規章得到尊重,并對條約和規章作出終裁性解釋,審理和裁決在執行歐盟條約和有關規定中與成員國同類規定相矛盾的各種爭議。法院設在盧森堡。 歐洲法院有15個大法官,由各成員國同意后任命,任期6年,再選可連任。法院還設有6個總咨詢,他們不代表任何國家,僅代表法律。 歐洲法院的管轄權是廣泛的,總的講它是在解釋和適用法律,而它受理的案件卻使它仿佛是一個兼具國際法院、行政法院、民事法院以及超國家的憲法法院多種屬性的法院。
5.歐洲審計院(European Court of Auditors)
根據馬約,審計院是歐盟5個主機機構之一,負責審查歐盟收支狀況,審計歐盟名機構的財務,確保歐盟財政的正常管理。審計院設在盧森堡。
6.其它機構
重要機構有經濟社會委員會、地區委員會和歐洲投資銀行等。1993年還決定增設一系列業務機構,如歐洲金融機構(法蘭克福)、歐洲警署(海牙)、歐洲環保局(哥本哈根)、歐洲毒口監察局(里斯本)、內部市場協調局(馬德里)、獸醫監察局(都柏林)、歐洲培訓基金會(都靈)、歐洲職業培訓中心(希臘)、歐盟翻譯中心(盧森堡)等。
7,歐盟的立法形式
歐盟的立法有條約、協議和法規等,其中,條約是歐盟的根本大法,可視為歐盟的憲法。歐盟頒布的法令有4種形式: 法規(regulation),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立法,要求成員國不折不扣地執行。
只要法規在《官方公報》上一經公布,即生效或在數日內生效。
指令(directive),這是對成員國具有約束力的立法,但指令只強調目的,至于如何執行,由成員國自定。指令一般有一個限期,在此限期內,允許成員國參照執行或把指令納入本國立法,逐步實行。
決定(decision),這是一種執行決議,是執行歐盟法令的一項行政措施,目的在于提高歐盟法令的公開性和透明度,約束有關成員國、公司或某個人。決定可由理事會或委員會發布,往往涉及有關協議規定的某個領域,對企業或個人行為產生直接影響。
推薦和意見(recommendation就對成員 and opinion),對某個問題理事會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形成指令,國提出推薦或意見,作為歐盟立法趨勢和政策導向,供成員國參考。
另外,歐盟還發布"通訊"(communication),是歐委會為起草法案征求意見的一種形式。 (資料來源:歐洲聯盟簡介,http://www.macrochina.com.cn/zhzt/000043/002/ 20010425002595.shtml)
歐盟社會經濟概況
現有15個成員國總面積為333.7萬平方公里,人口3.76億,1999年歐盟國內生產總值達84583億美元,超過美國和日本。
歐盟是世界最大經濟一體化集團,擁有巨大經濟實力,是當今全球經濟結構中的重要一極,與美、日三足鼎立。歐盟還是世界最大貿易集團,1996年外貿總額達到44 569億美元,比上年增長6%,占世界貿易總額的將近一半,是美國的2倍多,日本的4倍多。但歐盟在微電子、化學、生物工程、航天等高技術領域,處于弱勢。
據歐盟統計局最新公布的數字,歐盟15國2003年7月份失業率為8.1%,比6月份提高0.1%,同比上升0.4%,失業總人口達1430萬人。歐盟失業率遠高于美國的6.2%和日本的5.3%。 失業率較低的成員國為盧森堡(3.7%)、荷蘭(4.2%)、奧地利(4.5%)和愛爾蘭(4.7%)。西班牙就業狀況最為嚴峻,失業率高達11.4%,德、法兩國失業率為9.4%。
[組織機構] 根據馬約規定,歐盟理事會(European Council)在歐盟組織中占有中心地位,是歐盟成員國首腦會議,每年至少舉行兩次,理事會主席由各成員國每6個月輪流擔任。歐盟理事會是歐盟的最高決策機構,由各成員國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及歐盟委員會主席組成,主要是確定歐盟的內部建設和對外關系的大政方針。歐盟理事會秘書長兼任歐盟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高級代表,現任主席國、下任主席國和高級代表組成“三駕馬車”。 按條約規定,歐盟主要機構如下:
1.歐盟部長理事會(Council of Ministers)
部長理事會是歐盟的日常決策機構,由成員國外長組成總務理事會,其他部長組成專門理事會,主席亦由成員國輪任,任期6個月。部長理事會,分為由各成員國外長組成的總務理事會和農業、財經、科研、工業等部長組成的專門委員會。部長理事會主要負責制訂歐盟法律、法規和有關歐盟發展、機構改革的各項重大政策;根據歐洲聯盟條約,負責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司法、內政等方面的政府間合作與協調事宜;任命歐盟主要機構的負責人并對其進行監督。
2.歐洲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
歐洲委員會是歐盟的常設執行機構,負責實施歐盟條約和歐盟理事會作出的各項決定,向理事會和歐洲議會提交報告和決議草案,處理歐盟日常事務,代表歐盟對外聯系和談判。在歐盟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方面,只有建議權和參與權。是歐盟的常設執行機構,負責起草政策、法規、報告和建議,并保證歐盟的政令在各成員國暢通。
歐委會是歐盟唯一有權起草法令的機構,受歐洲議會的監督,其主要職責是:實施歐盟有關條約、法規和歐盟理事會作出的決定;向歐盟理事會和歐洲議會提出政策實施報告和立法動議;處理歐盟日常事務,代表歐盟進行對外聯系和貿易等方面的談判。委員會總部設在布魯塞爾,委員會的任期為五年。 委員會由二十個委員組成,每個委員負責一定范圍的事務。在委員會的組成上,法國、德國、英國、意大利、西班牙各占二人,其它成員國各占一人。委員會設主席一名和兩名副主席,現任主席普羅迪(意大利人)。 歐委會下設36個總司級單位,分別是:總秘書處、法律部、新聞和通訊總司、經濟和金融事務總司、企業總司、競爭總司、就業和社會事務總司、農業總司、交通總司、環境總司、研究總司、聯合研究中心、信息社會總司、漁業總司、內部市場總司、地區政策總司、能源總司、稅收和海關總司、教育和文化總司、健康和消費者保護總司、司法和內部政策總司、對外關系總司、貿易總司、發展總司、擴盟總司、對外關系公共部、人道援助辦公室、歐盟統計局、人事和行政總司、總監察司、預算總司、財政控制總司、歐盟反欺詐辦公室、聯合口譯和會務部、翻譯部、出版辦公室。
3.歐洲議會(European Parliament)
是歐洲聯盟的監督和咨詢機構,所通過的決議一般沒有法律約束力,但擁有歐盟部分預算決定權,并監督預算的執行情況;在一些重要的領域,如簽署國際協議、任命歐盟委員會委員、新成員國加入歐盟等方面,審查通過理事會所作出的決定;有權提出立法動議,對立法有否決權;監督歐委會的工作,有權以三分之二多數彈劾委員會,迫其集體辭職。議會總秘書處設在盧森堡。在一九九二年愛丁堡首腦會議上正式確認斯特拉斯堡為歐洲議會全體會議所在地,各委員會和各黨團會議在布魯塞爾舉行。
歐洲議會共有626名議員,從1979年起,議員由普選產生,任期五年。各成員國的分配情況為:德國99名、法國、英國、意大利各87名,西班牙64名,荷蘭31名,比利時、希臘、葡萄牙各25名,瑞典22名,奧地利21名,丹麥、芬蘭各16名,愛爾蘭15名,盧森堡6名。
4.歐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Auditors)
歐盟最高終裁機構,以歐盟規章法律為準繩,負責維護歐盟所有決議的執行,保障歐盟規章得到尊重,并對條約和規章作出終裁性解釋,審理和裁決在執行歐盟條約和有關規定中與成員國同類規定相矛盾的各種爭議。法院設在盧森堡。 歐洲法院有15個大法官,由各成員國同意后任命,任期6年,再選可連任。法院還設有6個總咨詢,他們不代表任何國家,僅代表法律。 歐洲法院的管轄權是廣泛的,總的講它是在解釋和適用法律,而它受理的案件卻使它仿佛是一個兼具國際法院、行政法院、民事法院以及超國家的憲法法院多種屬性的法院。
5.歐洲審計院(European Court of Auditors)
根據馬約,審計院是歐盟5個主機機構之一,負責審查歐盟收支狀況,審計歐盟名機構的財務,確保歐盟財政的正常管理。審計院設在盧森堡。
6.其它機構
重要機構有經濟社會委員會、地區委員會和歐洲投資銀行等。1993年還決定增設一系列業務機構,如歐洲金融機構(法蘭克福)、歐洲警署(海牙)、歐洲環保局(哥本哈根)、歐洲毒口監察局(里斯本)、內部市場協調局(馬德里)、獸醫監察局(都柏林)、歐洲培訓基金會(都靈)、歐洲職業培訓中心(希臘)、歐盟翻譯中心(盧森堡)等。
7,歐盟的立法形式
歐盟的立法有條約、協議和法規等,其中,條約是歐盟的根本大法,可視為歐盟的憲法。歐盟頒布的法令有4種形式: 法規(regulation),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立法,要求成員國不折不扣地執行。
只要法規在《官方公報》上一經公布,即生效或在數日內生效。
指令(directive),這是對成員國具有約束力的立法,但指令只強調目的,至于如何執行,由成員國自定。指令一般有一個限期,在此限期內,允許成員國參照執行或把指令納入本國立法,逐步實行。
決定(decision),這是一種執行決議,是執行歐盟法令的一項行政措施,目的在于提高歐盟法令的公開性和透明度,約束有關成員國、公司或某個人。決定可由理事會或委員會發布,往往涉及有關協議規定的某個領域,對企業或個人行為產生直接影響。
推薦和意見(recommendation就對成員 and opinion),對某個問題理事會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形成指令,國提出推薦或意見,作為歐盟立法趨勢和政策導向,供成員國參考。
另外,歐盟還發布"通訊"(communication),是歐委會為起草法案征求意見的一種形式。 (資料來源:歐洲聯盟簡介,http://www.macrochina.com.cn/zhzt/000043/002/ 20010425002595.shtml)
歐盟社會經濟概況
現有15個成員國總面積為333.7萬平方公里,人口3.76億,1999年歐盟國內生產總值達84583億美元,超過美國和日本。
歐盟是世界最大經濟一體化集團,擁有巨大經濟實力,是當今全球經濟結構中的重要一極,與美、日三足鼎立。歐盟還是世界最大貿易集團,1996年外貿總額達到44 569億美元,比上年增長6%,占世界貿易總額的將近一半,是美國的2倍多,日本的4倍多。但歐盟在微電子、化學、生物工程、航天等高技術領域,處于弱勢。
據歐盟統計局最新公布的數字,歐盟15國2003年7月份失業率為8.1%,比6月份提高0.1%,同比上升0.4%,失業總人口達1430萬人。歐盟失業率遠高于美國的6.2%和日本的5.3%。 失業率較低的成員國為盧森堡(3.7%)、荷蘭(4.2%)、奧地利(4.5%)和愛爾蘭(4.7%)。西班牙就業狀況最為嚴峻,失業率高達11.4%,德、法兩國失業率為9.4%。